為正確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庭發布《關于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簡稱《規定》),將于3月15日起實施。
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借助優勢地位,制訂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規定》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則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出,并作兜底性規定,明晰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該依法認定無效。
最高法民一庭副局長劉敏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消費者簽收商品時通常不會拆開商品詳盡查看外賣平臺,更沒有時間試用。但有些網路消費協議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質量問題,這些格式條款似乎是不合理的。”
消費者在實體超市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路購物一般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款制度。《規定》對此進一步明晰,規定消費者因檢測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款制度。
《規定》還明晰規定,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協議無效,借此掐斷網路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鄭學林強調,網路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范問題,例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攪亂市場秩序。這次司法解釋明晰,電子商務經營者與別人簽署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的協議,人民法庭應該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規定》還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則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導致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承當賠付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則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近些年來,網路直播電商行業快速發展。《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辦網路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做出規定,明晰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做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當賠付責任。
為使消費者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最高法規定外賣平臺,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路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營運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法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網路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懇求賠付。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當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營運者追償。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網路直播間的乳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初審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應該與直播間營運者承當連帶責任。其實,初審的對象是依法須要取得乳品經營許可的直播間。”劉敏表示。
近些年來,外賣餐飲廣受消費者偏愛,非常是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外賣餐飲行業更是得到了長足發展。并且,因為外賣餐飲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征,致使消費者也面臨著乳品安全隱患。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高燕竹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規定》明確,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則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當連帶責任。同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別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強化乳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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