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掃碼點單后,小程序以優化服務體驗、提供會員折扣等名義,反復出現彈窗申請,誘導消費者授權精準位置或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堂食點餐,或則誘導消費者關注企業公眾號。消費者可以依照自身選擇服務的須要慎重提供個人信息。
06
定向推營銷廣告不接受
消費者掃碼點單后,小程序以提供便利、推送促銷信息等名義,誘導消費者同意接受定向推送的廣告營銷信息。消費者可以拒絕或則依照自身須要選擇同意,事先了解這種營銷廣告信息退訂形式。
下一階段,北京市網信辦將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繼續深挖違規線索堂食點餐,強化監督指導,促使餐飲經營者規范提供網路點餐服務,著力履行個人信息保護主體責任。同時按照“亮劍浦江”專項行動布署安排,承辦單位還將圍繞停車掃碼、少兒學習培訓、網絡理財小貸、房產中介、租借充電器、商超購物、汽車4S店等消費場景,針對個人信息“過度采、強制要、誘導取、違規用”等問題舉辦綜合治理和專項執法。歡迎廣大網民積極參與,通過以下渠道據實提供線索。
廣州市互聯網違規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郵箱:
電話:、12315
【附件】
廣州市網路點餐服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根據
為加強本市餐飲領域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有效提高餐飲經營者合規經營水平,在北京市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市商務委的支持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天津市餐飲烹調行業商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細則》、《App違規違法搜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式》等法律法規,按照本市餐飲行業發展現況,結合社會監督調查結果,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餐飲經營者,作為餐飲經營者舉辦網路點餐服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管理的指導建議。
第三條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稱的餐飲經營者,是指從事飲食的加工、烹飪及消費服務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餐廳、飯店、酒店、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賓館、度假村等單位。
本指引所稱的網路點餐,是指餐飲經營者通過二維碼掃碼跳轉小程序或直接以小程序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在線自助點單服務。
本指引所稱的小程序,是指餐飲經營者供消費者直接獲取飯店信息、菜單、在線點餐、結賬等功能的應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微信/支付寶小程序、微信公眾號、h5頁面等。
第四條基本原則
餐飲經營者舉辦網路點餐服務經營活動,應該自覺遵循法律法規、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搜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該遵守合法、正當、必要、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條餐飲經營者應該在消費者首次使用網路點餐服務時,以彈窗或其他明顯形式向消費者提示隱私新政。彈窗信息描述清楚,文字大小合適,條款內容簡練明了,應該清晰、準確地明示搜集、使用、儲存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具體規則,以便消費者閱讀和理解,并征得消費者明晰同意,不得默認勾選同意隱私新政或是僅提供同意選項。
第六條餐飲經營者應該嚴格依照其聲明規則搜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搜集的個人信息或打開的可搜集個人信息權限不得超出消費者授權范圍。
第七條餐飲經營者搜集的個人信息應與當前餐飲消費場景密切相關,并依照線下堂食、到店自取、外賣配送等消費場景分辨索要相適應的權限和信息,不得在消費者登陸、點餐、取號、加菜、結賬等環節誘導索要與餐飲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生日、性別、手機號碼、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銀行帳號等。
第八條小程序使用微信一鍵登陸獲取微信愛稱、微信頭像或手機號碼等信息,或須要獲取精準位置以提供附近分店服務的,應該征得消費者明晰同意,不得以消費者拒絕授權為由停止提供服務或限制使用功能,應該向消費者提供其他服務形式。
第九條餐飲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強制或誘導消費者關注經營者微信公眾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強制或誘導消費者同意餐飲經營者搜集其與餐飲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第十條網路點餐服務期間,小程序不得頻繁彈窗申請消費者同意,干擾消費者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未經消費者同意或則懇求,或則消費者明晰表示拒絕的,餐飲經營者不得將消費者個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或推送商業營銷信息。推送商業營銷信息應該提供退訂或拒絕選項。
第十二條餐飲經營者應該保障消費者可以依據意愿注銷帳號、刪除個人信息,不得設置毋須要、不合理條件。
第三章責任與監督
第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提供線下網路點餐服務的,應該同時備紙質菜單,紙質菜單供應的服務產品須與線上產品保持一致性。
第十四條餐飲經營者應該構建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管理機制,建立個人信息搜集、使用、儲存、加工、傳輸、刪除等各環節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提高個人信息管理規范性。
第十五條餐飲經營者承當個人信息保護主體責任,保證其小程序或委托第三方在設計、開發、運行、維護等各環節的安全性,并采取相應的技術舉措和其他必要舉措,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存儲安全,規避信息泄漏、數據被泄露、濫用、丟失等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餐飲經營者應該定期組織舉辦分店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教育培訓,明晰個人信息保護合規職責。
第十七條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與北京市餐飲烹調行業商會將不定期對餐飲行業網路點餐服務合規情況舉辦暗訪抽檢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指引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部分文章信息來源于網絡以及網友投稿,本站只負責對文章進行整理、排版、編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本站文章和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及時聯系本站,我們會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