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你可能就要問了——那拿紙質菜單不行嗎?
羅某當時也是這么想的,然而這個非常合理的要求卻被服務員拒絕了。
而且這名服務員在未經羅某同意的情況下,拿著手機就開始“點餐”了……
(接下來的流程,想必很多友友們都比較熟悉了
)
先是掃碼后會進入到這家火鍋店的微信公眾號,需點擊“關注”。
然后在進入點餐系統之后,就會彈出一個h5界面,“點我授權”四個大字非常的醒目:
那在這一步,不點擊這個“授權”就不行嗎?
服務員說:“可以,點旁邊的空白處就行”。
然而事實卻是……點!不!動!
無奈掃碼點餐,想吃上一口火鍋,那就先“點我授權”。
在此之后,手機屏幕上就又會彈出來一個界面:
在這個界面中就會提示:
德陽某某火鍋申請獲得:你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
除此之外,掃碼點餐還會申請“獲取你的位置信息”:
也就是說,要想成功掃碼點餐,那就得是一路“同意”、“允許”、“授權”……
這事可把羅某“搞蒙”了——收集這些信息跟我吃個飯有啥關系啊?
于是,羅某一紙訴狀將這家火鍋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停止侵權
在羅某看來,這家火鍋店存在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
此行為既不合法、也不正當、更無必要,侵犯了個人信息。
羅某的訴求很簡單掃碼點餐,就是要求火鍋店把與之相關的個人信息進行刪除,并賠禮道歉。
但火鍋店最初的回應是這樣的:
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于網絡化名,沒有侵害個人信息的風險。
那么“掃碼點餐收集個人信息”,到底算不算侵權呢?
四川德陽旌陽區法院在審理這項案件之后,給出了非常明確的判決——侵權!
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
羅某到火鍋店就餐,并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
火鍋店強制授權收集羅某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違反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法律規定,侵犯了羅某的個人信息。
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個人信息的界定有2條路徑。
首先,是 識別路徑,是指從信息到個人,即通過相關信息能夠識別出特定的自然人。
法院認為,這個案件中火鍋店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通常無法識別出特定自然人。此時,該信息并非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
但是第二條路徑, 關聯路徑,卻不一樣了。
它是指從個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個人,知曉“關于”該個人的進一步信息。
法院認為,羅某在火鍋店用餐,用微信掃碼,那么羅某就是已知既定個人。
而火鍋店通過提取信息,知曉了原告的微信號、昵稱、地區等信息,該信息為羅某個人信息,依法應予保護。
最終,法院對這家火鍋店的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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