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德陽市一名消費者在火鍋店就餐時被要求只能掃碼點餐。該消費者認為,商家獲取的諸如手機號、微信昵稱等信息與餐飲消費無關,侵犯其個人信息,于是訴至法院。四川德陽旌陽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并判決餐廳停止侵權。據旌陽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四川首例判決的掃碼點餐侵權案件。
案件原委:點餐只能掃碼 信息被迫公開
不久前,德陽消費者羅女士在火鍋店就餐時被要求掃碼點餐,羅女士提出想使用傳統菜單點餐,被店員拒絕。店員使用羅女士手機掃碼后,羅女士發現,掃碼點餐的前提是商家要獲取客人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而且只能允許,不能拒絕,否則無法點餐。
羅女士認為,依據《民法典》第 1035 條的規定,收集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火鍋店的行為既不合法、也不正當、更無必要。羅女士認為,個人信息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不能隨意被侵犯,于是一紙訴狀將火鍋店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餐廳停止侵權掃碼點餐,并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刪除羅女士個人信息,并承擔羅女士訴訟費用200元。此外,法院駁回了羅女士要求服務員賠禮道歉的訴請。
法官解析:為何判決商家侵權?
該案審判員,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彭詩文告訴記者,本案判決主要是起一個引導作用,讓消費者和經營者都認識到,擅自收集個人信息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彭詩文法官建議,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強行要求掃碼點餐的情況,消費者應該堅決說不。如果經營者沒有給消費者另外的選項,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因為這不僅僅是觸犯了民法典當中的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條文,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還觸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今,“掃碼點餐”已經成為常態,彭詩文法官提出,人民法院實際上是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有消費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依照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判決,在判決生效之后,如果經營者不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四川環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剛表示,接受到當事人的委托之后,他認為商家的這種掃碼點餐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和隱私權。四川環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文莉則表示,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商家收集個人信息首先是要合法,不能強制收集信息;其次,信息的收集是要基于一些正當的理由。如本案中的餐飲類商家,就完全沒有必要去收集消費者的手機號碼、微信昵稱、微信頭像信息,更不能將信息用作其它用途,如相關的活動和宣傳廣告信息。
中消協:新技術的應用不能侵害消費者權利
其實,在2021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曾就“掃碼點餐”的問題在官網發文,中消協認為,新技術應用不應成為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工具,不應成為攫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借口,更不應成為阻礙大眾消費的壁壘。
在該案判決書中也寫到:掃碼點餐應是可選項,而不應該成為唯一選項,應當由消費者決定是否掃碼點餐掃碼點餐,而不是由商家“一刀切”。此外,消費者到餐廳就餐,并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
來源|四川觀察編輯|蔣曉曦責編|黃輝 李思瑤 鄧偉林主編|張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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