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杭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扶植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變革升級,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39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變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籌建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變革委廣東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53號)等文件精神,籌建武漢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籌建并按市場化形式運作的新政性基金新興行業創業項目2022,致力通過放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步入創業投資領域,鼓勵投向本市尚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培植和壯大新興產業。
引導基金不與市場爭利,但探求構建良性循環運作機制,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引導基金首期資金規模為市本級財政投入1萬元。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利潤及其他增值利潤,經申請獲得的國家和市級引導資金,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獻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引導基金積極爭取國家和市級資金支持,并與市級基金合作,與縣城內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完善協調配合機制,提升資金配置效率。
第四條引導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事業單位寧波市生產力推動中心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當相應義務與責任,由符合資質條件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其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
第五條籌建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書記,分管秘書長,以及省委組織部、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國資委、工商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涉及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確定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二)審查批準投資項目的管理、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和業績考評等制度;
(三)審查批準年度資金籌措、投資計劃。
管委會辦公室在市發改委,負責管委會日常事務。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管委會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引導基金的運作;
(三)監督檢測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向管委會遞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完成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合資合作方原則上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形成。招標過程中應該籌建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與科學性。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及社會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該為雙數。評審意見上報管委會審查批準。
第七條引導基金不得用于按揭、擔保、贊助、捐贈等開支,未投資金應儲存建行或訂購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投資于流動性期貨、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新政限制類行業。引導基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引導基金根據"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管理"的原則,參照市級基金的規定采用階段注資、跟進投資、投資保障等引導方法。
(一)階段注資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時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籌建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取投資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的投資行為。
(三)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對具有投資潛力,但暫時不符合投資條件的新興產業領域的初創期企業在投資前提供創業補習,并由引導基金給以資金捐助。
第九條階段注資是引導基金使用的主要方法。用于階段注資資金的比列不得多于全部資金的60%。
第十條引導基金階段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南京城區注冊,在備案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或首期出資額在3000億元以上,并承諾注冊后3年內出資額達人民幣5000億元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方式出資;
(三)有起碼3名具有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五)根據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一條引導基金階段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時應該符合下述原則:
(一)投資對象原則上應該是在南京市范圍內注冊籌建的創業企業,投資杭州市范圍內中小創新型未上市企業的資金不高于70%;
(二)投資對象應從事新興產業相關領域內高科技產品的研制、生產和服務;
(三)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出售部份及其配售部份不在此限;
(四)投資對象應以初創期創業企業為主,投資初創期創業企業的投資額不得高于全部投資額的50%;
本辦法所稱初創期創業企業是指主要從事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的產品研制、生產和服務,創立年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創新型企業,并應該具備下述條件:1.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員工總量的比列在10%以上;2.凈資產在2000億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收入的5%以上。
(五)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金的20%;
(六)不得投資于合伙企業、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十二條引導基金注資創業投資企業應該在《投資合作合同》和《企業章程》中明晰下述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退出;
(二)入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三)入股創業投資企業未按規定比列向初創期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階段注資的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入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選購引導基金在入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出售價錢按原始投資額和同期國債月息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出售價錢依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估值確定。入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訂購引導基金在入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按上述確定出售價錢的原則,以公開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鼓勵首投(即引導基金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先于其他社會投資企業,第一次投向新興產業的創業企業和項目)。當引導基金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初創期創業企業的投資不高于全部投資額的50%時,如其中首投于初創期創業企業的投資出現巨虧,引導基金可依照事先約定,排在其他股東償還次序最后償付。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所列情況外,引導基金以入股方法發起籌建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合同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償還權。
第十六條跟進投資僅限于投資初創期企業,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列向該創業企業投資。跟進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南京市境內。
第十七條對于符合條件的跟進投資項目,引導基金在確認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已全額出資后,按雙方合同要求申領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產生的股權可以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采用股權托管的,應該由受托管機構與被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署《股權托管合同》,明晰雙方的權力、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用于跟進投資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投資額的10%新興行業創業項目2022,且對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第二十條在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簽署《投資意向書》后,引導基金對被投資企業給與投資前捐助。
第二十一條申請投資保障的項目應符合管委會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第二十二條申請投資前捐助的,創業投資企業應該與擬被投資企業簽署《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明晰以下事項:
(一)獲得引導基金捐助后,由創業投資企業向被投資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補習的主要內容。補習期通常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補習期內被投資企業應達到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條件;
(三)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雙方毀約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條對補習期結束未施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應分別遞交專項報告,說明緣由。對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引導基金收回投資前捐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采取投資保障方法對初創期企業提供資金補貼,需經管委會批準,捐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億元,其資金來源為引導基金投資利潤。投資前捐助資金主要用于補貼被投資企業高新技術研制的費用總額。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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